惩罚,是为了让犯错或犯法的人,得到应有的教训并反省。
而给予惩罚的人,需要能力和权力。
而,给予他们这种权力的正是我们,总数的我们。
所以,惩罚可以算得上是一种“你情我愿”的活动。
当然,这种“你情我愿”的关系,是建立在某些条件之上的。
而这些条件,是一种人们在给予他们权力之时,所达成的共识。
这些共识,所有的人们都必须认同,没有选择的余地。
犯错或犯法的人,因为生活在这些共识里,即使再不情愿,亦得接受。
要想推翻这种共识,就只有再次集总数的人们,去建立一个新的。
另外,有能力但没被给予权力的人,如果执意给予惩罚,那便是私刑,人们不应对之认同。
惩罚的方式,莫过于就是给予和没夺。
而惩罚的程度和形式,则是依据总数人们的想法和道德观所定下的系统。
但统一的惩罚形式,大大地降低了其效果。
无法做到,给于犯错或犯法者,他们所惧怕的,没夺他们重视的。
惩罚便失去了其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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